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