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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万宁县环境资源局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请示的意见的函[失效]

【时 效 性】 地函2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你省万宁县环境资源局《关于对利用粘土、砂、石资源复垦能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粘土、砂、石属于矿产资源。

    二、对于请示中所提到的情况应视具体情形分别对待;其中,对于具有经营性质的,有采石(砂、粘土)场的应视为采矿行为,采挖者应该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临时用于基本建设回填或其他土地整治行为中采挖移运粘土、砂、石资源的也应向地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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