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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府办发 〔2013〕 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4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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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精神,切实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监督管理

市质监部门要建立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目录管理机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要严把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准入关,对现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凡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等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复查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市质监部门201351日前公布《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凡不在《目录》范围内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得生产电动自行车。要严把产品质量关,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严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严格按照质检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7450号)的要求和质检总局《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管理实施规则》的规定,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的责任。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

市工商部门要严把电动自行车销售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逐一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编码及其他标志。进一步加大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巡查力度,对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依法进行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经营资格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销售电动自行车质量方面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

市经济信息部门要会同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制定《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建立电动自行车销售备案管理制度。市经济信息部门要严格审核,对所有进入重庆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备案管理,并于201351日前公布《重庆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凡不在《备案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一律不得在我市销售。同时,建立《备案目录》的动态审核机制,定期审核公布。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车主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及来历证明、车辆编码,并对照《备案目录》进行核查。对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车辆牌照及行车证,登记信息录入公安信息平台;对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变更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要求车主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对车辆合格证及来历凭证损毁遗失,经核查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并排除非法改拼装、盗抢嫌疑的,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对违规生产、销售的企业及产品,要及时通报当地经济信息、质监、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改拼装电动自行车及有盗抢嫌疑的,要及时追查,坚决打击。电动自行车牌照及行车证式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五、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车辆销售和登记业务,对车主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严肃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要深入社区、单位,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行驶、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修理行业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黑市”窝点犯罪线索并予以坚决打击。悬挂其他省(区、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准驶入各区县(自治县)中心城区内道路。

六、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主体责任

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的一致性,严把产品质量关。支持生产企业大力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积极推进产品更新换代,增加防盗设施及自动限制最高行驶速度等功能,努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督促生产企业在电动自行车产品说明书中增加安全操作、文明行车常识等内容,告知正确的驾驶方法及注意事项,提醒驾车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障行车安全。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明、编码和其他标志,检查技术参数,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提示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

七、妥善做好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平稳过渡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执勤、交通违法查处及事故处理过程中,要引导广大群众放弃使用体形大、速度快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对符合登记条件尚未登记的,督促车主及时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来历合法的电动自行车,督促车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财产实名登记,申领临时号牌(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至2016430日止)。鼓励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召回改造”等业务,对已生产和召回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提高车辆安全性、可靠性,尤其要保证实际最高行驶速度符合国家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属机动车的,一律按照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加强宣传报道,扩大社会知晓面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劝导群众更新淘汰,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继续依托本市新闻媒体,对电动自行车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对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予以曝光,切实营造舆论氛围,争取群众支持。同时,对整治违规生产销售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对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及其产品加大曝光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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