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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8]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最近,一些单位反映关于对金融系统受托发行企业债券支付的利息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税发[1994]89号、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人交付利息、服息、红利的单位。因此,对于金融系统受托发行企业债券并支付利息,应以发行债券并实际负担利息的企业或部门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其支付的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征收单位应加强对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部门的征收管理,并密切同金融部门的联系,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入库。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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