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
新地税一字[1999]70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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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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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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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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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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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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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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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37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自治区分行(含下属机构)发放贷款应纳的营业税以及委托基层农业银行发放贷款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均继续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自治区分行集中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入库级次不变;对应按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一字[1998]87号文件规定办理。请转属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