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税外字[1991]3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对外税务局:
为有利于对外开放,进一步促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平衡与国内企业及个人的房产税税负水平,经研究,对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场所和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依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计征的房产税,从1991年1月1日开始至1993年年底止,按应缴纳的房产税额给予减征30%的照顾。
今后,如有新的房产税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199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