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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晋国税流二发[1995]3号文件附表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流二发[199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正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国税局业已以晋国税流二发[1995]3号文转发各地执行在案。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国税流一函发[1995]3号《便函》,对国税发[1995]30号《通知》中的附表进行了修改,现转发各地请遵照执行。关于修改后的附表有关报送事宜重新通知如下:

    1、表格的印制。修改后的附表,经研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届时下发各地使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记录》三张表格,由各地市自行印制,表格的格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统一格式进行。

    2、报表的报送。各地市在季度结束后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按照晋国税流二发(95)3号通知执行,但对第一季度报表的报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要进行补报,各地市在接到通知后,要抓紧对第一季度使用的专用发票进行稽核检查,于五月底前,由各地市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局增值专用发票核查单(略)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略)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略)

    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记录(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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