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地税发[2010]1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吉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现将我省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为10%;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为15%;娱乐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为20%

本通知自20104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