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工商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浙工商市[1999]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收购、加工、经营棉花;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进行棉花加工的行为,均属严重违反国家棉花市场管理政策,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国发[1987]85号)第三条十一款规定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国发[1994]52号文件精 神及《条例》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没收用于非法收购,加工经营的棉花以及小轧花机、土打包机。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