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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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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浙工商市[199963)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收购、加工、经营棉花;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进行棉花加工的行为,均属严重违反国家棉花市场管理政策,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国发[198785)第三条十一款规定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国发[199452号文件精 神及《条例》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没收用于非法收购,加工经营的棉花以及小轧花机、土打包机。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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