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沈国税票字[1998]3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发票使用人旧版机动车发票的缴销工作。各基层局应根据旧版机动车发票的销售情况通知纳税人,由经营机动车纳税人填写《作废发票缴销清单》一式二份,持按规定需缴销的普通发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缴销,基层局将发票缴销数据录入计算机。
二、加强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按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实行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制度。不准单位和个人印制自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缴销工作结束,填写《作废发票缴销汇总表》(用作废发票缴销清单》填报)并将购买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位名单,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四、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编码为: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