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金融〔2013〕19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8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山区财政局,北京银行、首创担保公司:
为支持房山“7.21”特大暴雨受灾地区(以下简称房山灾区)开展灾后恢复生产,经市政府批准,对《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辐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9]735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房山灾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特殊帮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房山灾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
二、财政贴息资金仍由房山区财政承担25%,特殊帮扶政策增加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共承担75%,在“就业补助”预算科目中支出。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房山区财政先行垫付,年度终了后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完成相关清算工作。
三、经办单位应对房山灾区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贴息材料进行分类管理。
(一)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受灾地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申请时,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应在《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位置,注明“房山灾区”字样。
(二)房山区财政局进行清算贴息资金的相关报表,应按照受灾前后不同时期贷款分类汇总,明细项目加注“房山灾区”字样。
(三)经办银行在编制《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和《明细表》时,应对房山灾区贷款进行分类汇总,明细项目标注“房山灾区”字样。
四、房山灾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特殊帮扶政策。政策执行有效期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放款日期为准),即适用于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财政贴息于贷款期满且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后终止。上述政策到期本通知自行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