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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工资发放代理银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财库[201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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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级预算单位,省级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2018年1月起,省级预算单位全面采取授权支付方式发放人员工资。为更好地规范该项工作,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代理银行(目前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应认真履行与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原由财政统发工资时承诺的服务事项须继续保留并切实履行,并不得向单位变相有偿收费。 

二、各代理银行对省级预算单位工资发放的代理服务质量将列入我厅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并作为省级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选择或招标的重要指标。

三、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合同到期后,我厅将视情况按规定调整确定代理银行名单,并对确定后的代理银行完善工资发放系统给予技术上的配合、协作以及数据信息的对接、检测等方面的支持。

四、各省级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工资发放代理合同到期(或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后,可根据代理银行的服务质量,在我厅确定的省级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中重新自主选择一家代理银行为其代理工资发放,我厅将帮助办理单位零余额账户变更手续。

以上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国库处联系。联系人:田震;联系电话:025-83633275。

 

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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