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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是中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营业税集中缴纳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地税[1999]7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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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行的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为此,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37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停止对农发行浙江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的应纳营业税(包括应扣缴营业税)实行集中缴纳的政策。理就我省农发行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发行浙江省分行及其以下机构应纳的金融保险业地方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已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农发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其应纳营业税仍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缴纳,纳税地点不再进行调整。

    二、农发行浙江省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金融保险业地方营业税,一律由受托金融机构代扣代缴。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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