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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公复字[199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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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两个问题的请示》(皖公明发[1997]5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制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铝渣属有色金属屑末,是废有色金属的一种,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在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购业务。违者,应视为无证收购,并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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