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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票工本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征发[199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票工本管理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7]第5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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