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6]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的精神,现对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学校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开展的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校办企业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全部上交学校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否则,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的优惠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