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发[1998]2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外国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国际通讯卫星等通讯线路租给我国用户使用,其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要求总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应依照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