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8]10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