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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连锁经营试点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6]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关于开展连锁经营试点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10号)的精神,现就其中涉及地方税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经过批准开办的连锁店,如属新办的独立经济核算性质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新办企业的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的规定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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