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6]8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关于开展连锁经营试点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10号)的精神,现就其中涉及地方税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经过批准开办的连锁店,如属新办的独立经济核算性质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新办企业的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的规定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