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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防盗防劫联网报警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0]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机动车防盗防劫联网报警系统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济地税发[1999]1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山东万通企业有限公司向机动车用户提供的机动车防盗防劫联网报警服务业务,按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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