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政发[1999]10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现行税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车辆的具体税额标准依《车辆税额表》(附后)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