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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7]1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促进军队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支持部队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1994]财税字048号,国税函发[1994]640号,财税字[1997]37号财税字[1997]37号等文件,各地要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对军队企业的界定工作。考虑到军队企业的保密需要,企业名单不宜转发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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