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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拘押收教场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行[1999]13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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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公安分局:

    为了保障拘押收教场所在押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刑事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1996年公安部颁布的人犯给养食物量的统一标准和当前的物价水平,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拘押收教场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130元。其中:伙食费105元,医药费15元,杂支费10元。

    收容遣送人员的给养费也按上述标准执行。

    标准提高后,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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