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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8]9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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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煤炭等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造成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发电环节预征税款超过该公司应纳税款,形成超缴税额。为合理解决大唐公司因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形成的超缴税额,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唐公司所属发电企业200811月税款所属期的电力产品不再预征增值税。

二、在税务总局调整大唐公司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之前,大唐公司200812月及以后月份税款所属期生产的电力产品,暂按现行规定在发电环节预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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