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所字[1999]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向其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不得由其上一级机构汇总申报缴纳。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领导,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区局已印制下发,各地要尽快发送到各扣缴义务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