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
【时 效 性】 |
新国税所字[1995]14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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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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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8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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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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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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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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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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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税函发[1995]58号称:“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税款入地方金库”。请各地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