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木炭是否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汝财[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省政府1994年第33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利用应税未税林木烧制的木炭属应税产成品,应折算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