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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木炭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财农税函字[199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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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汝城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木炭是否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汝财[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省政府1994年第33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利用应税未税林木烧制的木炭属应税产成品,应折算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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