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函[1999]3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2号和省地税局鲁地税一字[1998]第21号文规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开展的下列险种(见附件)属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应按规定在一九九九年度内给予免税照顾。
附件:免税具体险种
1.祥和定期保险
2.祥运定期保险
3.祥瑞终身保险
4.祥瑞还本终身保险
5.康宁终身保险
6.康宁定期保险
7.安居定期保险
8.附加定期保险(A型)
9.附加定期保险(B型)
10.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11.国寿英才少儿保险
12.国寿如意两全保险
13.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14.国寿松鹤养老金保险
15.国寿个人养老金保险
16.国寿养老金还本保险
17.国寿简易人身保险
18.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19.国寿福瑞两全保险
20.国寿福馨两全保险
2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2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3.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2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5.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
26.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27.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