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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改建、修理及养护工程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1999]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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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一些地方对公路的扩建、修理和养护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公路改扩建、修理和养护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路部门实行的招投标工程,包括公路裁弯截直、拓宽路基、降低坡度和新建工程等,对施工单位所取得的工程收入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公路部门内部的施工队伍承担辖区内公路的改扩建和养护工程,不论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决算,凡是结算工程价款的均应征收营业税。

    三、公路养护班所从事的公路日常养护,由于实行报帐制,不结算工程价款,对此暂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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