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9]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一些地方对公路的扩建、修理和养护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公路改扩建、修理和养护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路部门实行的招投标工程,包括公路裁弯截直、拓宽路基、降低坡度和新建工程等,对施工单位所取得的工程收入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公路部门内部的施工队伍承担辖区内公路的改扩建和养护工程,不论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决算,凡是结算工程价款的均应征收营业税。
三、公路养护班所从事的公路日常养护,由于实行报帐制,不结算工程价款,对此暂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