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财法[2010]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7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根据国务院2008年12月13日颁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5%-20%)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娱乐营业税适用税率分为5%、10%和15%三档,具体如下表:
广东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表
娱乐业各子目 | 营业税税率 |
游艺 | 5% |
包括酒吧 | 5% |
台球、保龄球 | 5% |
网吧 | 10% |
高尔夫球 | 10% |
歌厅、舞厅、卡接ok歌舞厅 (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 | 15% |
二、我省娱乐业营业税新税率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