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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2000年)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0]9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内蒙古、西藏、海南)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函》(国电财[2000]第53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3909.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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