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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进字[1997]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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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437号转发给你们。实行“免、抵”税额和“退”税额由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按季汇总,并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将统计数据送同级税收计财部门统计上报,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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