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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国税发[1999]1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欠缴1998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对抵欠税工作应在1999年9月25日前完成,并填写《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情况表》(附表一)和《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于9月30日前由各地、市汇总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二、对未有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或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保证完成各地、市、县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实行按月按计划审批抵扣的办法,月计划抵扣税额参照《各地、市下半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计划表》(附表二)执行,企业当期抵扣不完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权限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61号)的规定执行,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先斩后奏的行为。

    四、从8月份起,各地、市国税局必须在每月终后15日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数据软盘送达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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