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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农银发[1995]1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银行法规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银行各级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和监督各级行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及县以下营业所主任)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改革与加强人事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由上一级行总稽核领导,稽核部门组织实施,实行下审一级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稽核部门应在下一级行行长任职期满,拟提拔、调动、任免之前,对其经营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稽核。任职期间,根据行长授权也可随时进行稽核。

    各级行人事部门要在下一级行行长任期届满或拟提拔、调动前适当时间通知稽核部门进行稽核。

    第四条  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是考核任用行长的重要程序,未经稽核,各级行长不得提拔、调动。

    第五条  稽核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稽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级行长的经营管理工作实绩。

    第二章  稽核内容

    第六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和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行的规章制度情况;建立和完善本行经营管理制度情况。

    第七条  行长任职期间,每年经营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第八条  存贷款结构、质量是否有明显改善和提高。

    第九条  财务各项收入、支出是否合规、合理利润反映是否真实。

    第十条  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是否失误及造成损失的情况。

    第十一条  经济案件的发生情况及损失情况。

    第十二条  由外审机关、上级行和本行稽核部门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处罚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稽核行行长的要求而需要稽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稽核程序

    第十四条  各行确定稽核组的人员,制定稽核方案,报总稽核审查、行长批准后实施。

    稽核组可由稽核部门单独组成;也可由稽核部门与人事部门共同组成。

    第十五条  稽核组要在稽核实施前3日向被稽核人及所在行(含营业所)送达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不提前发稽核通知书。

    第十六条  稽核人员通过听取被稽核行长的述职报告、查阅有关资料、文件和帐表等方式进行稽核。必要时也可延伸到有关部门和向有关人员进行稽核调查。

    第十七条  稽核事项结束后,稽核组要向派出行行长和总稽核提出书面稽核报告,并附稽核评议书,对稽核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做出综合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应同时抄送派出行人事部门,并进入行长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稽核报告上报前要由被稽核人签注意见。如被稽核人对稽核组的结论有异议,必须在稽核报告上注明,并可在稽核结束后的15日内向原稽核行的上一级行申请复议。上一级行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30日内组成稽核组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结论,通知被稽核人和原稽核行。

    第十九条  稽核发现的行长任职期间经营管理责任的重大问题,经上级行批准,依据有关规定,对被稽核人及其所在行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二十条  整理稽核资料,建立稽核档案,并按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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