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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国税外[199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对外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国税发[1997]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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