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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1999]1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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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1999 年 11 月 23 日,湘地税发[ 1999 ] 109 号文发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市反映印花税实际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难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明确如下:

    一、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凭合同,如何贴花

    电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的租赁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二、电信部门与用户签订的代维费合同,如何贴花

    代维费合同是电信部门与用户签订的线路维护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三、出售商品房的单据如何贴花

    商品房出售,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对购房合同或结算单据依“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四、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如何贴花

    电力部门与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本通知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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