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5)16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4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新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桂政办函(1995)245号)转发给你们,对1990年元月1月之后批准成立的新建制镇,自批准成立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5年期满后即恢复征收房产税,以上希一并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新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5年8月2日 桂政办函(1995)24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5)13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1990年元月1日之前批准成立的新建制镇,自1995年元月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二、1990年元月1日之后批准成立的新建制镇,自批准成立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三、新建制镇制房产税征收的其它具体事宜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桂政发<1987>4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