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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时 效 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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