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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家庭养鸡场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鲁地税二字[199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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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滨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家庭养鸡场的经营所得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滨地税所字[1996]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有关规定,养鸡收入不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文有关规定,对个人养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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