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1999]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不同在我省,且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同在我省,且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省国税局审批。其申请程序是: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不论是否在同一市、地,均由总机构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按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