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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9]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不同在我省,且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同在我省,且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省国税局审批。其申请程序是: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不论是否在同一市、地,均由总机构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按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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