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函发[1996]1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纳税人识别号技术处理有关事宜的函》(国税信函[1996]3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编制税务登记证件号码、设计或调整计算机软件时,要按照该函的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在工作中有什么不明确的地方,请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或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