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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89]湘税地字第4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我局已以[89]湘税所字第425号文件转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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