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89]湘税地字第4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我局已以[89]湘税所字第425号文件转发,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