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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2008]1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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