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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县改市、乡改镇后城建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四字[199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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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各地行政区划变化较大。随着县改市、乡改镇行政区划的变更,大部分市地对城建税的税率做了调整,但也有个别市地仍执行原有税率,造成税负不平和税款流失。为统一税法,严肃税纪,依法加强城建税的管理,现将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建税适用税率问题通知如下:对市、县城、建制镇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仍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85)鲁财税字2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地级市的所属区(包括郊区,不包括县)和县级市。其整个行政辖区内税率为百分之七;县城、建制镇,其整个行政辖区内城建税税率为百分之五。对在地级市所属区、县级市偏远郊区的乡镇集体企业、个体业户、集贸市场,需要给予减按百分之五、百分之一税率征税照顾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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