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陕地税发[1999]79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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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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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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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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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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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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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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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属于代理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一)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
(二)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必须是计划部门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三)以委托方的名义与负责施工的施工队结算;
(四)不垫付建设资金。凡未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 件的代建业务,对受托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