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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地税发[1999]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属于代理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一)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
    (二)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必须是计划部门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三)以委托方的名义与负责施工的施工队结算;
    (四)不垫付建设资金。凡未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 件的代建业务,对受托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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