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发[1995]7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及时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六年元月份开始,在执行“冀国税发[1995]23号”文件的基础上,每月由各市、地国税稽查分局向省国税稽查分局汇总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月报表》(附件一)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统计季报表》(附件二)。报送报表时间,月后12日内报月报表,季后12日内报季报表,各县(区)稽查分局报表报送时间由各市、地确定。请认真做好报表的编报工作,并按期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