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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所发[1994]2号、晋地税所字[199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行署、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的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 第一款“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我省确定为,凡能建立健全帐簿,完整保存凭证,采取查帐征收的,可依照晋国税所字[1994]1号和晋地税所字[1994]1号之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四条 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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