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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重庆市地税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组建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财预[1999]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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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涪陵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心支库;市国税直属分局;市地税直属征收管理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财政分配问题的通知》(渝办[1998]224号),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涪陵卷烟厂生产环节的各项税收属地解缴,征管关系和收入入库级次不变。

    “两税”以1997年实际入库数24650万元加当年欠税7000万元,计31 650万元为基数,增量部分按市对涪陵区财政体制,由市与涪陵区六四分成。即6 0%上缴市财政,年终专项上解;40%留归涪陵区。

    二、对涪陵卷烟厂的欠税,以1997年底欠交2.1亿元减去已进基数700 0万元后的1.4亿元锁定,三年内按实际清收欠税数计算增加的财力留给涪陵区,欠税超过锁定额度则不予返还。超过期限和新增欠税均纳入增量计算分配。

    三、巫山卷烟厂6万箱卷烟生产计划调给涪陵卷烟厂后,生产期间按每箱100 0元的税收划转巫山县、共计6000万元,其中:增值税1200万元,消费税4 800万元,相应调减涪陵区“两税”完成数6000万元,并按增值税1200万元的25%计算的地方分成300万元专项上解市财政。

    四、烟草调拨总站涪陵分站销售环节的各项税收,由烟草调拨总站统一在总站注册地缴纳,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由重庆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和重庆市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烟草调拨总站涪陵分站销售环节的税收,以1997年涪陵调拨站实际入库增值税和地方税收为基数,由市财政年终结算补助涪陵区,具体数额另行下达。

    六、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在原地缴纳的税收,按本通知规定作调库处理。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199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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