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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1997]4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7]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我省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仍采取汇算清缴与纳税检查相分离的办法分别进行。在汇算清缴中对涉及到弥补亏损。所得税减免等项目及常年亏损户应进行重点审核,对发现的向题要加以分析,及时解决。

    二、凡1996年底以前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进行汇算清缴,汇缴面必须达到100%。

    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6月底前将书面总结和报表数据软盘报送省局涉外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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