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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1997]59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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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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